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不确定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时间:2012/10/30 18:03: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上诉人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刘某于2001年2月27日所订立遗嘱所涉及到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法院不应加以认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设立民事法律行为,首先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次,其表示还应真实,然而本案遗嘱人在处理其财产时,其财产还未经分割,所以很难认定那一部分财产只属于她自己的。遗嘱中指的1、4、5、6间和西厢房间中属于刘某个人的部分房产,指的是1、4、5、6和西厢房1间中的哪几间,是一审判决的4、5、6间吗,因为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并没有指定是哪一间。一审法院确判决将4、5、6间归上公诉人所有,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刘某在遗嘱中处分的5间门脸房是有争议的财产,所以其处分是无效的,因为在本案审理中关于这5间门脸房吴甲指出是他和父母共建,被上诉人吴乙确说是他和父母共建的,关于5间门脸房的建造,双方各执一辞,说明5间门脸房的归属具有争议的,然而刘某在立遗嘱时也并未公开表明五间门脸房是谁建造的。但她确实在遗嘱中私自认定五间门脸房是她和丈夫许某、吴乙建造的,且吴乙又是本案遗嘱的持有人,应该说刘某认定五间门脸房建造的事实,属单方行为,这是毫无根据的,是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是公民对生前合法财产的处理,也就是说遗嘱中是不能有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然而刘某却以遗嘱的形式确认五间门脸房的所有权,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遗嘱还存有很多疑点,所以请法庭能进一步加以核实。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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