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购买经济林、用材林纠纷案的律师函
时间:2012/11/1 10:51: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北京某加工公司: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贾某、梁某、张某的委托就贵公司与上述三人购买经济林、用材林纠纷一事进行函告:
2003年8月20日、2004年2月24日贵公司分别同贾某、张某、梁某签订经济林、用材林买卖及委托管护合同书,其中买卖合同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由贵公司办理经济林、用材林权属变更手续,取得新的林权证后交付乙方。乙方已经按合同规定履行完毕,贵公司截止目前为止尚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且时间一年有余,我们通过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经济林、用材林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乙方无法取得新的林权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受当事人委托同贵公司协商解决买卖经济林、用材林纠纷,希望贵公司收到本函7日内与本所联系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否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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