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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2026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刑事律师李在珂,122 亿大案 4292 万涉案金额争取三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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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律师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执业年限:30+年 执业证号:11101199910819028
☎ 电话:4006-069-949 ✉ 邮箱:guotao164@163.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702

专注刑事辩护30余年,独创"预审逆向辩护"体系,经手案件上千件,擅长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主犯刑期可达十年以上。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里,从犯如何认定、挂单金额是否扣除、亲属投资金额能否不计入犯罪数额、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影响最终量刑的核心焦点。北京刑事律师李在珂刑辩团队,结合 122 亿特大非法集资真实案例,详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思路、从犯认定规则与量刑突围路径,为涉嫌本罪的当事人与家属提供专业参考。

近日,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代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在涉案总金额高达 122 亿余元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的较轻判决。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18 名被告人一并判决。国韬律所代理的当事人张某(女,原某控股集团青年部投资经理),经司法审计认定参与吸存金额 4292.1 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案情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22 亿特大非法集资案投资经理案件概况

案件背景

2013 年至 2014 年间,吕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以本人或通过他人名义设立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企业。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0 月间,吕某以其本人、妻女、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公司包装成 "基金理财产品",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依托在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约定 7.5%-14% 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 122 亿余元。

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张某(女),2015 年 12 月入职该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青年部投资经理。经司法审计查明,张某实施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 4292.1 万元。

2018 年 11 月 1 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多方咨询,最终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为张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同案情况

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同案共有 18 名被告人,均为该控股集团青年部员工,职位涵盖投资总监、投资经理、投资顾问等。经司法审计,18 名被告人参与吸存金额从 420.9 万元到 23483.2 万元不等。

二、法律依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与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该控股集团通过线下门店散发传单、承诺 7.5%-14% 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三、办案难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大焦点法律问题

本案作为涉案金额高达 122 亿余元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存在四大焦点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定罪量刑:

难点一:挂单金额能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本案中,多名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吸收金额中存在 "挂单" 现象,即同事之间为完成业绩、提职等目的,相互挂业绩,因此吸收金额认定不准确,请求予以扣除。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而影响量刑档次。

难点二:亲属投资数额是否应计入犯罪金额? 国韬律所代理的当事人张某,其本人及其姐姐也向该控股集团投资了大量钱款,张某及其亲属也是受害者。辩护人提出亲属投资的数额应予扣除。这一问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直接关系到犯罪数额的认定。

难点三: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多名辩护人提出本案应系单位犯罪,应比照自然人犯罪从轻处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量刑标准上存在差异,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相对较轻。

难点四:从犯认定与量刑幅度 本案 18 名被告人均为公司基层员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公诉机关认定 18 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从犯的量刑幅度如何把握,是否能够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是本案辩护的核心目标。

四、律师辩护观点:国韬律所刑辩团队的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运用预审式证据复盘方法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精细化的辩护策略,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辩护:

辩护观点一:当事人及其亲属也是受害者,主观恶性较小 国韬律所刑辩团队提出,当事人张某自己及其姐姐也向该控股集团投资了大量钱款,张某和其亲属也是受害者。这一事实表明,当事人本人对公司的非法集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主观恶性较小,与积极追求非法利益的主犯存在本质区别。

辩护观点二:吸收金额认定不准确,存在挂单现象 辩护人提出,司法审计认定的吸收金额中存在挂单现象,部分金额并非当事人实际吸收,而是同事之间为完成业绩相互挂单。因此,认定的吸收金额不准确,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辩护观点三:当事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 当事人张某入职时仅为普通员工,后担任投资经理,并非公司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听命于领导安排,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观点四:当事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当事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虽然因对吸收金额有异议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如实供述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观点五:请求法院在三年以下量刑 综合以上辩护观点,国韬律所刑辩团队请求法院对当事人张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充分考虑其从犯地位、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五、法院裁判:焦点问题的认定与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四大焦点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挂单金额:法院认为,同事之间为完成业绩、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现象普遍存在,此类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挂单金额不应从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对此情况法院在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

关于亲属投资数额:法院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资金,在此情况下亲属投资的数额应一并计入犯罪金额。故对辩护人有关扣除亲属投资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关于单位犯罪:法院认为,虽然各被告人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投资,且吸收的款项归公司分配,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使用上述资金进行了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公司实际进行的业务只有下设多个分部的非法集资活动,本案应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关于从犯认定:法院认定,18 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一名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一名被告人因家属退赔被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国韬律所代理的当事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止。

同案 18 名被告人中,刑期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到五年二个月不等,其中一名被告人被适用缓刑。法院同时判决,在案扣押的赃款按比例发还投资人,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投资人。

六、北京特大非吸案件(海淀法院)本地裁判实务要点

结合李在珂刑辩团队长期在北京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等北京各级法院办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实务经验,北京法院审理特大非吸案件,针对基层员工案件,通常有以下裁判口径,可供家属参考:

  1. 对于同事之间挂单业绩:金额计入犯罪数额,但该情节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考量;
  2. 被告人本人、亲属投资,一般不会扣减犯罪金额,但是可以用来佐证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争取从轻量刑;
  3. 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若公司主营业务仅为集资,无真实生产经营,通常不认定单位犯罪;
  4. 基层投资经理、业务员,大多认定为从犯,结合坦白、退赔等情节,存在降档量刑的辩护空间。

七、律师优势:李在珂刑辩团队为何能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中突围?

本案中,作为北京刑事律师的专业团队,国韬律所刑辩团队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的较轻判决,在涉案金额高达 4292.1 万元的情况下,实现了有效的量刑突围。这一结果,与李在珂律师领衔的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密不可分。

1. 32 年刑辩经验,深耕经济犯罪辩护 李在珂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1994 年转行专职刑事辩护,执业 32 年,中国法学会会员,曾任北京市公安局警风监督员。32 年来,李在珂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千余件,其中包括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团队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多起案件实现了不起诉、缓刑、实刑转轻判等有效辩护结果,对经济犯罪的证据组织逻辑、司法认定标准、量刑裁判规则有着深入理解。

2. 前公安预审背景,独创 "预审式证据复盘" 辩护方法论 李在珂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干部,在审讯席上积累十余年工作经验,熟知侦查机关取证、固定证据、搭建证据链的思路。基于这一独特经历,李在珂律师独创预审式证据复盘辩护方法论 —— 从侦查机关的角度反向审视证据链,精准定位证据薄弱环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这一方法论能够有效审查司法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发现挂单金额、重复计算、亲属投资等问题,为量刑辩护找到突破口。

3. 熟悉北京司法口径,多看守所办案经验丰富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李在珂律师团队立足北京,服务辐射全国,熟悉北京各区县的司法口径和办案习惯。无论是海淀看守所、朝阳看守所、丰台看守所,还是大兴看守所、昌平看守所、通州看守所,团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准确把握当地区县的裁判尺度,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

4.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从侦查到审判一个团队跟到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通常涉案人员多、证据材料庞杂、审理周期长。李在珂律师团队提供从刑事拘留、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的全流程刑事辩护服务,不会出现 "侦查阶段一个律师、审判阶段换另一个律师" 的情况。同一团队全程跟进,对案件理解更深入,辩护策略连贯统一。

八、律所实力: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辩护能力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由主任律师李在珂领衔,团队成员均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律所在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领域均有深厚积累。

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作为北京刑事律师和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的专业团队,国韬律所刑辩团队办理了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团队擅长从司法审计报告入手,精准审查犯罪数额认定,发现挂单、重复计算、亲属投资等问题,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国韬律所还设有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家事等业务团队,由李晓颖律师等专业律师领衔,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复杂案件的综合法律服务。

律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 5 号远大中心 B 座 702。

九、维权建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及家属应当如何处理?

结合本案的辩护经验,李在珂律师团队为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出以下专业建议:

第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证据材料庞杂,司法审计报告往往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关键。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开始审查证据,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第二,重点审查司法审计报告的准确性 司法审计报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心证据。当事人及家属应配合律师重点审查审计报告中是否存在挂单金额、重复计算、亲属投资、本人投资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一定能直接扣减犯罪数额,但可以在量刑时争取从轻考量。

第三,积极争取从犯、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中,基层员工通常被认定为从犯。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积极退赃退赔也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考量。

第四,不要轻信 "花钱捞人" 的骗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办案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把握通常较为严格。但在侦查阶段,专业律师可以通过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家属应保持理性,通过正规渠道委托专业律师,不要轻信 "有关系"" 能捞人 " 等骗局,以免上当受骗。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问:公司员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被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中,公司基层员工通常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18 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从犯。

问:司法审计报告中的挂单金额能扣减吗? 答:在司法实践中,同事之间为完成业绩、提职等目的相互挂业绩的现象较为普遍。法院通常认为,此类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挂单金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法院在量刑时会酌予从轻考虑。

问:本人及亲属投资的金额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吗? 答:法院通常认为,被告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资金,在此情况下亲属投资的数额应一并计入犯罪金额。但当事人本人及亲属也是受害者的事实,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体现主观恶性较小。

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能争取取保候审吗?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办案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把握通常较为严格。但在侦查阶段,专业律师可以通过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特别是从犯、初犯、积极退赃退赔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一般判多久?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三档量刑: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基层员工作为从犯,刑期通常在二年至五年之间。具体刑期取决于涉案金额、从犯地位、自首 / 坦白情节、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本案中,18 名被告人刑期从二年二个月到五年二个月不等。

问:非吸案件中业务提成、工资需要退赔吗?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在任职期间获取的业务提成、绩效、奖金,一般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需要退缴。主动退赔、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具体金额以司法审计、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问:什么时候委托刑辩律师最合适? 答: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好。侦查阶段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对审计报告、涉案金额提前核查,是辩护的黄金阶段。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近年来高发的经济犯罪罪名,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犯罪数额的审查、量刑情节的争取,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刑期长短。

本案中,国韬律所刑辩团队运用预审式证据复盘方法论,在涉案金额高达 4292.1 万元的情况下,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的较轻判决,充分体现了专业刑辩律师在经济犯罪辩护中的核心价值。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服务,欢迎联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刑辩团队,预约案件专业评估。

律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 5 号远大中心 B 座 702。

李在珂 律师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910819028,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1994 年转行专职刑事辩护,执业 32 年,办理刑事案件千余件。中国法学会会员,曾任北京市公安局警风监督员。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尤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方面经验丰富。


本文为法律科普案例文章,案例来源于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真实办案记录,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