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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假冒注册商标罪|北京刑事律师李在珂,量刑建议十年以上经辩护改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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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律师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执业年限:30+年 执业证号:11101199910819028
☎ 电话:4006-069-949 ✉ 邮箱:guotao164@163.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702

专注刑事辩护30余年,独创"预审逆向辩护"体系,经手案件上千件,擅长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为常见的两类罪名。此类案件的量刑与涉案金额直接挂钩,非法经营数额 25 万元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分界线,金额认定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近年来办理了多起此类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公诉机关提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辩护后法院最终判处四年;另一起案件,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获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本文结合该两起案例,对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作一梳理,供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一、案例一:张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上述商品,被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根据其指控的涉案金额,提出对张某数罪并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家属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担任张某的一审辩护人。

(二)辩护思路

李在珂律师介入后,将辩护重点放在涉案金额的认定上。此类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而金额计算的准确性高度依赖证据的完整性。

辩护人对卷宗中的销售记录、转账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据材料进行了逐项核对,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存在三类问题:

其一,部分金额仅有被告人供述,缺乏客观证据佐证—— 销售记录、转账凭证、物流单据三者无法对应,孤证不能认定;

其二,部分交易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存在重复计算—— 同一批商品的制造与销售被分别计入两罪;

其三,部分合法经营额被错误计入涉案金额—— 当事人合法经营部分与侵权部分混同,未作区分。

基于上述发现,辩护人向法院提出核减涉案金额的意见。核减的直接效果是:原指控金额所对应的 "情节特别严重" 档次被动摇,量刑基础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大幅回落。 同时,辩护人指出张某所犯两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时应当充分考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宜机械适用最高刑期;此外,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三)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核减涉案金额及从轻处罚的意见,对张某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从量刑建议十年以上到最终判决四年,辩护的关键在于对涉案金额的精细化审查 —— 金额核减后,"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基础被动摇,量刑幅度随之大幅下调。

二、案例二: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原系某公司员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在刑拘后即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介入。

(二)辩护思路

律师介入后,首先会见了当事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并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获得准许。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经阅卷认为,本案存在不起诉的空间。

其一,李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主观上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亦不足以证实涉案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其三,李某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需要指出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行为人 "明知" 为构成要件。"明知" 包括 "知道" 和 "应当知道",但司法机关的推定必须有充分依据 —— 进货价格、交易方式、行为人既往经历等因素需形成完整证据链,仅有间接证据不足以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处理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不起诉意见,对李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三、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与金额计算规则

(一)两档罪名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上 "明知" 为前提。

(二)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按照以下顺序计算:

  1. 实际销售价格优先 ——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2. 标价—— 未销售的,按标价计算;
  3. 查明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4.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上述均无法查清的,才按正品市场价格计算。

辩护要点:实践中控方常直接按正品市场中间价格顶格计算,但按司法解释,应当先查实际销售价格。当事人低价销售的侵权产品,若按正品价格计算会严重高估非法经营数额,这是金额核减的重要切入点。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涉案金额认定争议,或对 "是否明知" 有争议,可联系李在珂律师团队预约案件评估,我们将逐笔核对证据材料。

四、北京法院审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 4 个裁判特点

结合李在珂律师团队长期在北京海淀法院、朝阳法院、丰台法院等各级法院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经验,北京法院审理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通常有以下裁判口径:

  1. 涉案金额严格审查:法院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审查严格,仅有言词证据、缺乏客观凭证支撑的金额,不予认定;
  2. 主观明知需综合判断:"明知" 不要求当事人自认,法院结合进货价格、交易方式、既往经历等因素综合推定,但推定依据不充分的,不予认定;
  3. 数罪并罚考虑牵连关系:假冒后又销售同一批商品的,即使数罪并罚,法院在决定执行刑期时会考虑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避免简单叠加;
  4. 认罪认罚从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充分从宽考量。

五、辩护中的三个核心问题

(一)涉案金额的审查与核减

如前所述,涉案金额是此类案件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实践中,金额计算常见的问题包括:以正品价格而非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将未销售商品按正品价格估算、重复计算同一笔交易、将合法经营额计入涉案金额等。

辩护人应当对每一笔金额的证据来源进行审查,对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的部分提出核减意见。

(二)"主观明知" 的认定标准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明知" 是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明知" 往往通过推定方式认定,推定的依据包括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方式是否异常、行为人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等。

辩护人应当结合行业惯例和具体案情,审查推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对证据不足的应当提出无罪或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

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同一批商品的,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即使认定数罪并罚,在确定执行刑期时,也应当考虑两罪之间的牵连关系,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刑期的简单叠加。

六、李在珂律师团队与国韬律所的专业能力

李在珂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1994 年转行专职刑事辩护,执业 32 年。

李在珂律师早年曾在公安系统从事侦查工作,对侦控机关的办案思路和证据标准有深入了解。这一背景使其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能够从侦查逻辑出发反向审视证据,较为精准地定位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

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李在珂律师团队的办案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对涉案金额进行精细化审查:逐笔核对销售记录、转账凭证、物流单据,核减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的部分;
  2. 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争取不予批捕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
  3. 熟悉北京地区司法实践:对各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办案节奏和裁判尺度有较为充分的了解。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始创于 2001 年,是以刑事辩护为核心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领域均有较多成功案例。事务所实行专业分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专门团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确保辩护方案的严谨性。

律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 5 号远大中心 B 座 702。

七、常见问题

问:假冒注册商标罪能否取保候审? 答:可以申请。对于涉案金额刚达追诉标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概率较高。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在审查批捕前及时提出,律师可同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问:假冒注册商标罪能否争取不起诉? 答:对于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有多起不起诉成功案例。

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知道是假货是否构成犯罪? 答:不构成。本罪以行为人主观上 "明知" 为构成要件。但 "明知" 包括 "知道" 和 "应当知道",司法机关会根据进货价格、交易方式、行为人经历等因素综合推定,并非仅凭当事人陈述即可排除。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合适? 答: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委托律师。刑拘后 37 天内是审查批捕的关键期,律师在此期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对案件走向有重要影响。批捕后再委托律师,辩护难度会显著增加。

结语

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虽属知识产权犯罪,但辩护空间并不小。涉案金额的核减、主观明知的认定、数罪并罚的适用,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改变案件结果的关键。

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最重要的是在刑拘后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在审查批捕前的关键期内制定并执行有效的辩护策略。

如果您或家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想评估涉案金额核减、主观明知辩护、取保候审和不起诉空间,欢迎联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预约案件专业评估。

律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 5 号远大中心 B 座 702。


本文为法律科普文章,案例来源于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真实办案记录,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