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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

贩卖毒品罪辩护成功 未认定情节严重获酌定从轻处罚

陆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辩护人针对控方证人证言瑕疵、侦查引诱交易情节、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未认定陆某构成情节严重,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主办律师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案件地点
涉及罪名 贩卖毒品罪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全部意见,认定陆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4.8克、贩毒次数为2次,不构成情节严重,对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羁押场所
服务类型 刑事辩护

案件经过

辩护人就陆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陆某分别于2003年10月29日向曹某贩卖海洛因、2003年11月7日向陈某贩卖海洛因,当场从陆某身上起获海洛因4.8克。

2003年11月7日涉案交易系曹某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实施的引诱交易,请求法院就该次交易在量刑时酌情考量,合理调整对应贩毒次数、毒品数量的评价权重。

公诉机关提交的银某、姜某、肖某、许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存在前后陈述矛盾、未明确指认陆某的问题,无其他证据佐证陆某存在多次贩毒行为,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陆某涉案毒品数量未达7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存在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等情形,不符合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法定认定标准,不应适用情节严重量刑幅度。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陆某在非情节严重的法定量刑幅度内酌定从轻处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未明确指认被告人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侦查引诱交易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
  •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符合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认定要件
  • 疑罪从无原则适用于贩毒次数及加重情节的事实认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常见问答 FAQ

北京贩毒被抓找律师多久能申请取保?

被刑事拘留后即可委托李在珂律师团会见,符合取保条件的37天黄金期内可提交取保申请,后续辩护可争取推翻情节严重认定、获酌定从轻。

贩毒案未认定情节严重一般能轻判多少?

结合北京裁判规则,未认定情节严重的可降档量刑,李在珂律师团同类案例中最多可减少30%-50%刑期,具体需结合个案情节判定。

李在珂律师团办贩毒案的辩护思路是什么?

办理贩毒案先核实证据合法性,针对控方情节严重的核心指控质证,结合北京本地裁判规则做罪轻辩护,争取未认定情节严重的酌定从轻结果。

北京法院对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北京司法实务中贩毒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贩毒、向多人贩毒等,李在珂律师团可针对指控证据瑕疵抗辩,推翻认定后可争取酌定从轻处罚。

北京贩毒案取保后能争取从轻或者不起诉吗?

李在珂律师团可先结合案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取保,辩护阶段针对情节严重指控抗辩,符合条件的可争取酌定从轻、缓刑甚至不起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