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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

贪污罪北京市石景山区方某被控侵吞公款辩护获无罪认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方某因被控私开单位账户侵吞公款32万余元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辩护人结合资金去向、主观目的、证据规则等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认定方某不构成贪污罪。

主办律师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案件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
涉及罪名 贪污罪
案件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判决方某不构成贪污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羁押场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服务类型 刑事辩护

案件经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方某以体育用品公司体育用品专卖商店名义,在本区农村信用社私设账户,先后侵吞公款共计321963.02元,以贪污罪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庭调查查明,案涉账户实收资金总额仅为281047元,起诉书指控金额系误将该账户支出的40916.02元统计为解付入账款项,该金额统计错误应予以纠正。

辩护人提出方某不具备贪污罪客观构成要件:案涉两个账户均为单位对公账户,并非方某个人账户;账户内28万元资金用于弥补单位财务亏空,始终未脱离单位占有,无证据证明该款项被方某个人非法占有;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账户内剩余3万余元资金被方某用于购买个人物品,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事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指控方某非法占有摄像机的事实依据不足,该摄像机系采购回扣且存放于单位,无证据证明方某具有个人永久占有目的。

辩护人提出方某不具备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方某私设账户的目的为掩盖投资失误、保全个人仕途,无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方某与同案行为人田某无共同贪污的意思联络,不具有共同贪污的犯罪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案涉指控的侵吞公款金额统计错误,应剔除误计入的账户支出款项
  • 案涉账户均为单位对公账户,资金始终未脱离单位占有,无证据证明方某实施了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行为
  • 方某私设账户的目的为掩盖工作失误,不具有贪污罪要求的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
  • 方某与同案行为人无共同贪污的意思联络,不符合共同贪污的主观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常见问答 FAQ

北京贪污罪无罪判决的案例多吗?

需结合个案证据判断,李在珂律师团就有北京本地胜诉判例,曾办理石景山区方某被控侵吞公款的贪污案件,严格紧扣北京裁判规则辩护,最终获无罪认定。

被控侵吞公款的贪污案怎么辩护能拿到无罪结果?

需重点针对涉案款性质、证据链完整性等核心争议点辩护,李在珂律师团办理北京石景山方某案时,以资金明细书证否定侵吞事实,最终获无罪认定。

北京贪污案辩护选本地律师优势是什么?

本地律师更熟悉北京各级法院裁判标准、司法实务规则,李在珂律师团深耕北京刑辩,曾办理石景山方某侵吞公款贪污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结果。

北京贪污罪做无罪辩护难度大不大?

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判断,李在珂律师团熟悉北京本地裁判规则,办理的石景山方某被控侵吞公款贪污案,就通过核心事实抗辩成功取得无罪结果。

李在珂律师团有贪污罪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吗?

有的,李在珂律师团深耕北京刑辩领域多年,曾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方某被控侵吞公款的贪污案件,针对性突破证据漏洞,最终帮当事人获得无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