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北京市西城区协会秘书长涉巨额资金获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西城区某协会秘书长因涉嫌贪污协会巨额资金被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其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贪污罪主体不适格的辩护意见获检方采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经过
涉案当事人退休前为正局级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担任某国家协会秘书长,因涉嫌贪污该协会巨额资金被依法逮捕。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主张协会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在编公务员,秘书长职务不在公务员序列,该观点经国家有关人事部门证实属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依法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涉案当事人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明确案涉协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范畴
- 主张涉案当事人不具有国家在编公务员身份
- 提出涉案当事人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定主体构成要件
- 提交国家人事部门证明材料佐证主体不适格的辩护观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常见问答 FAQ
西城区涉贪污案委托李在珂律师团多久能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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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秘书长属于贪污罪的适格主体吗?
北京司法实务中需结合协会性质、秘书长是否履行公务职责认定,李在珂律师团办理的西城区该案就是从主体不适格角度切入,最终帮当事人拿到不起诉决定。